谈恋爱期间偷转对方的钱

在恋爱期间,若转账被认定为借款,通常需要满足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条件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。这意味着,如果转账时双方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,或者只是单方面的转账行为而对方并未接受为借款,那么这样的转账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借款,而是可能被视为赠与或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。因此,在转账时明确借贷意图并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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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转账性质存在争议,双方可首先通过协商明确款项性质。若协商无果,可根据转账时的聊天记录、转账备注、特殊节日或金额的转账等因素,结合《民法典》关于赠与和借贷的相关规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,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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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避免恋爱期间因转账产生纠纷,建议双方在转账时明确款项性质,如为借款应明确借贷合意及还款期限等;若为赠与,可通过言语或文字表达赠与意愿。同时,保留好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等证据,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法律依据。此外,保持理性消费和财务独立也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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